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润苏果超市一楼乐客动漫城门口,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徐某某鼻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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