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华府广场附近小巷子,饮酒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后使用扳手砸伤陈某某头部。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3.3万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扳手物证;
2病历资料、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犯罪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1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