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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4********,汉族,本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武都区**镇**社区家中与被害人侯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二人相互撕扯过程中,刘某某致使侯某某左手小拇指受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刘某某提出重新鉴定,又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左手小拇指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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