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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西安市长安区**村委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路**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因村中饮水问题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路丁字路口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在被害人蔡某某的面部打了几拳,造成被害人蔡某某右侧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蔡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蔡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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