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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1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在**医院对面的河边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戴某某(刘某某的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用剃须刀将戴某某的脖子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戴某某的谅解,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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