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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 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高某某在小区内待着,因张某某酒后骂街,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 刘某某将张某某耳朵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系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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