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桦川县**保险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于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曾用名徐某某)在桦川县**镇**小区楼下与被害人宋某某及金某某、赵某某聊天,过程中王某某、刘某某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刘某某、王某某与宋某某、金某某一方发生撕打,双方在用拳脚互打过程中造成宋某某左颞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右侧第三四五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经桦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谅解。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桦川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刘某某,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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