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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临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5日10时许,鞠某某来所报警称其于2019年6月3日凌晨在某某小区沿街某某饭店门口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生争执,经查,双方于案发当日酒后互相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做法医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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