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侦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6197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镇**路,现住云梦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7 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到云梦县**镇**路云梦**取钱,因未戴口罩准备进入云梦**,在门口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银行保安)拦下,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周某某先辱骂刘某某, 而后刘某某用力将周某某推至**门口台阶下停放的车辆上撞了一下,周某某再次准备进入**时,刘某某用手推拽、打周某某,并用警棍打了周某某头盔一下,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致周某某受伤。2020年8 月 20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肩关节脱位,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所在保安公司赔偿周某某医药费14000余元,刘某某赔偿周某某后期治疗费用25000元,周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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