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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3日23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女友)到了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和朋友一起宵夜,期间吴某某翻看刘某某的手机,发现手机内其和另一名女子有暖味关系,两人开始吵架,刘某某就用手扯吴某某的头发,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并将吴某某摔倒在地上,吴某某倒地后,刘某某用脚踢吴某某头部两下,后被一起宵夜的人拉开。经南海区公安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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