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医院保安,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街**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佑安医院”门诊楼处与同事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在互殴过程中,王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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