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门**号;2020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号**门口,刘某某与前来查看装修进度的陈某某发生冲突,后刘某某将陈某某拽倒在地并顺势坐在陈某某身上,致使陈某某受伤。后经鉴定,陈某某左侧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壁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现刘某某已赔偿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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