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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下午14 时许,安福县**乡**村**组村民李某某因组里分钱一事心生不满,便与组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两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左眼部位打伤,两人在地上翻滚的过程中造成李某某肋骨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事后,刘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互相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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