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9日中午,将车辆停放在东明县园丁小区西门外路北侧,当晚20时许刘某某将车移至路南侧玫瑰园小区楼下后,园丁小区保安肖某某敲其车窗指责其停车占用消防通道,二人发生纠纷继而撕打在一起,8月10日肖某某住院CT显示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