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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系竹**饭店职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某,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22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楼楼道内,与被害人吴某某(酒后)发生争执,刘某某将吴某某头部打伤,造成吴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致双侧额部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头部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吴某某的头部损伤系其自己摔倒所致的可能性,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吴某某的轻伤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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