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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镇**停车场西侧院子内,因刘某某的挖掘机挡路,该找刘某某挪车。挪车后,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后李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至现场调解的过程中,刘某某冲开民警,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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