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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东荣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区**号**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3时许,在荣成市崖头街道**小区内,刘某某因要求张某某挪车之事,双方发生口角,既而发生厮打,刘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手段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两颗门牙缺失,该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致张某某口唇全层裂创愈合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该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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