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步行街**旅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刘某某在巴林左旗**镇**步行街**旅店吧台内床上休息,布某某醉酒后因怀疑刘某某报警其扰民,两次冲进吧台内用拳头多次击打刘某某头部,刘某某在床上手脚(未穿鞋)并用进行反抗,过程中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布某某上唇贯通伤评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左眼部及头皮血肿评为轻微伤。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本院认为,刘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布某某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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