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在值班律师杨宏康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区**街道**有限公司**场地**工位上,因工作纠纷将被害人蓝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左手手腕受伤。同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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