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11月12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 月9 日17 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在合浦县**镇**村委会的周**的住宅附近树上采一兜蜂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赖某某因该蜂窝的归属问题引发争吵, 进而双方互相持棍互殴、打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 赖某某头部损伤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刘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现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而且现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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