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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州港金鼓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钦州市钦南区**园吧喝酒离开时与被害人李某某、裴某某发生争吵拉扯,后刘某某用菜刀将李某某、裴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裴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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