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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同月16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杰,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7日12时许,被害人林某甲与嫌疑人刘某某在防城区某小区的家中,两人感情破裂因奔驰车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嫌疑人刘某某一气之下踹了被害人林某甲左侧后背一脚,导致被害人林某甲倒床不起后,砸烂被害人林某甲家中的风扇及空调后离去。十多分钟后嫌疑人刘某某返回被害人林某甲的家中,见到被害人林某甲依然躺在床上疼痛难忍,随即拨打120。将被害人林某甲送往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防城港市中医医院医生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脾挫裂伤、胃壁挫裂伤);2、失血性贫血;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仅有被害人林某甲在第一次陈述中称其是被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踢在左侧背部摔倒致伤,但在第二次陈述中则称其是在二人争执过程中摔下,至于如何摔下受伤不记得了,并承认是其先动手;证人林某乙的证言也仅能证实刘某某、林某甲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争吵和听到摔东西的声音,其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时也只是看到被害人躺在床上,没有看到刘某某有踢打林某甲的行为;刘某某的两次供述均予以否认;而入院治疗等其他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害人林某甲所受伤害是刘某某踢打所造成。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颜瑞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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