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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在甘州区**镇**村**社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妻子师某某的卧房内,遂于赵某某发生厮打,刘某某将赵某某头面部、胸部殴打致伤。经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伤势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且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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