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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路**排**室,现住怀来县**镇**小区**栋**楼**室。2018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惠安小区东门北侧来聚福餐馆露天餐位独自吃饭饮酒,后与素不相识的邻桌就餐人员赵某某等人坐到一桌饮酒,赵某某等人要离开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将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其身体患有抑郁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作铁质方形绿化带护栏1根退回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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