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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等人在本市**乡**村委**村熊某乙家赌博,赌博时熊某甲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做假,便和村民熊某戊、熊某己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堵在熊某乙家小厨房里殴打近一个多小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被殴打之后将身上的300元交给熊某甲,熊某甲觉得刘某某给的太少,就打电话叫其表哥被害人彭某某来,被害人彭某某到熊某乙家后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要钱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村民上前拉开了被害人彭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机跑出熊某乙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跑到旁边一户村民家休息一会后,准备回熊某乙家旁骑摩托车,在经过熊某乙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时被准备离开的彭某某看到,彭某某再次上前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生争执,但被旁边村民再次拉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次跑到附近一村民家躲起来,出来的时候又看到被害人彭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便手持菜刀朝被害人彭某某头颈部砍去,导致被害人彭某某受伤。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洋湖派出所投案。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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