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大学本科,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0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虎、潘宇,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南京地铁三号线天润城站3号口站厅,用手将被害人师某某右臂扭伤,造成师某某右侧尺骨冠状突骨折、累及关节面。经鉴定,被害人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师某某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