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包工头,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花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包新视界KTV部分装修工作并在工程结束后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同年7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刘某某到新视界KTV施工现场以关掉施工电闸方式施压讨要工程款,KTV法人代表周某某指责刘某某,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周某某先用施工图纸打了刘某某的头部,刘某某拳击周某某的鼻部,周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身体,二人均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口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某母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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