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乡**村**号,住南皮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早上6时许,南皮县**乡**村的刘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将许某某打伤,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刘某某与受害人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不起诉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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