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在易县易水壹号小区东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杨某因车辆远光灯照射问题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刘某某将杨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3日,杨某与刘某某签订《谅解书》,刘某某取得杨某充分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刑事和解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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