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石家庄市**区**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街**号,系**区**镇**村委会主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共同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广场**座写字楼内找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后,二人发生口角继尔产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先用手提包击打刘某某头部,刘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并骑在王某某身上击打王某某头部几拳,致使王某某左眼眶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6日,刘某某赔偿王某某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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