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阳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7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点30分左右,在高阳县**乡**村刘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对张某某进行推搡导致其摔倒,致使张某某右后踝骨折,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5日,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六万元,双方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邻里纠纷引发、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