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纺织路祥瑞花园北门因琐事互骂并发生打斗,造成韩某某左腿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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