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开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叶某某、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6时50分左右,被害人程某某和妻子赵某某因程某某弟弟死亡,到****公司*中心协商善后事宜,在一楼电梯口,刘某乙、叶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与程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并将程某某摔打在地,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使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现场劝架并联系领导到场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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