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巷**号,现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8分,鲁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某(鲁某某丈夫)在沙市区**路陈某某经营的**男装店门口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鲁某某踢了陈某某店铺的玻璃门后,陈某某从店内出来用脚踢踹鲁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鲁某某表弟)见状将陈某某放倒在地上,其间在附近逛街买衣服的鲁某某好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目睹全过程后,也上前制止。王某某按住陈某某的脚,张某某在一旁未动手。陈某某被控制住后,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将其放开,让其自行起身。鲁某某一行退到陈某某店铺对面的平台上休息。经原区政府路口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此次冲突自陈某某动手至被控制住后又被放开,共持续18秒(自18:08:11至18:08:29)。
同日18时17分,陈某某走出店铺,佯装打电话接近鲁某某,一脚踢向鲁某某头部,王某某和张某某见状起身上前制止陈某某,鲁某某上前与陈某某开始扭打,王某某和张某某将陈某某控制住按倒在地,鲁某某继而向陈某某身上连续蹬踹数脚。陈某某被控制之后仍与鲁某某好友付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陈某某逞勇斗狠表示付某某有本事就往自己脑袋上踢,付某某便向陈某某头部踹了一脚,另向其上身蹬踹了两脚。一分钟后,王某某和张某某放开陈某某。根据路口摄像头监控显示,此次冲突时间持续一分钟(自18:17:10至18:18:1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倒在地的行为系制止陈某某继续殴打鲁某某,其放倒陈某某后没有实施击打动作,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其本人既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行为,故刘某某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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