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怀疑其老婆与被害人贺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趁贺某某在其家门口前村道经过时,从家中拿出木棍将贺某某左手臂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贺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因琐事偶然引发,双方矛盾已完全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