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8日,溆浦县双井镇岩园村六组村民刘某乙与同村村民刘某丙因土地发生纠纷,2018年9月29日19时许,刘某丙一方在有纠纷的土地上准备硬化道路,刘某乙则上前阻拦,后刘某乙在陈述中指出2018年9月29日19时许在阻拦施工的过程中被刘某甲用锄头棒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从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甲殴打刘某乙且致使刘某乙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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