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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8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本县**镇**村*组李某甲家打牌时发生口角,随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右手反手击打李某乙面部一拳,将李某乙鼻子打伤。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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