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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街**街**组,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朝阳**号**栋***。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已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汽车从茶陵县紫荆花酒店门口由东向西经过。当时,被害人刘某乙和朋友周某某、颜某某等人从紫荆花酒店KTV出来,颜某某将车停放在紫荆花酒店西面路中间与刘某乙等人在紫荆花酒店西面停车场聊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道路被颜某某驾驶的汽车堵住,按喇叭示意颜某某等人移开车辆。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口角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向刘某乙面部殴打两拳,刘某乙想继续还手打架时被陈某乙等人劝住。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朋友陈某甲此时正好从紫荆花酒店出来,看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人与刘某乙等人吵架,于是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陈某甲与周某某、谭某某等人发生推搡。周某某当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已经离开现场,民警将谭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等人带回云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8月7日,刘某乙在茶陵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20年8月12日,刘某乙的伤情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1日,刘某甲与刘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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