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葫芦岛**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在龙港区**浴池对面路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过马路问题发生口角,陈某某持路边铁锹拍打刘某某未遂。刘某某上前将陈某某打倒并继续实施殴打致陈某某眼部、鼻子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左侧颞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陈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微伤;陈某某面部、右眼钝挫伤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