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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2020年7月23因涉嫌故意伤害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秦某某与孟某某等人在虎林市虎林镇市场路红辣椒排骨串店吃饭。席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打电话让妻子孟某某回家被其拒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赶到饭店后,拽住孟某某的头发往外走,二人在店外厮打起来。被害人秦某某与朋友何某某上前拉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秦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为外伤所致,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证人孟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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