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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汉族,务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邵东县**镇**村来看望父亲,两人从山上拖了一些树回院子。被害人罗**认为这些树是她丈夫弄好的,在自己家门口拦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父女,要把车上的树材弄下来,后双方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罗**发生了推搡,罗**摔倒在地上受伤。

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罗**因外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远端关节面,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多次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4月19日,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双方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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