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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武都区隆兴镇包峪村的家中,因养殖蜜蜂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刘某某致王某某手部受伤。经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是作用于手及手指暴力旋转造成,受害方有挣扎解脱反作用力的情形。2021年2月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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