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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楼村**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庙头社区东门,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持刀将于某某左胳膊捅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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