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7********,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现住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民业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雁山立交桥下协商出租车解除合同事宜,双方因押金金额发生争执,刘某某将王民业拽倒在地,致使王民业腰1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民业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王民业人民币8万元,取得王民业谅解,并与王民业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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