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乡**村**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晚18时许,田某某在家吃饭时看到同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门外,出去查看时发现刘某某醉酒并要与田某某握手,随后田某某伸出右手与刘某某握手时,刘某某将田某某右手小指拧伤,后又追打田某某,并在田某某左腿踢了两脚。之后刘某某在田某某母亲贾某某及达龙村村警童某某的劝解下离开了现场。2019年10月9日经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门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