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有限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村委**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在驻马店市**路**小区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要求同事许某某补“物尘治理”单子时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互相殴打,刘某某用拳头击打许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许某某外伤后鼻部软组织肿胀,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赔偿被害人许某某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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