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段**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8时许刘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建材市场因妻子金某、小姨子金某和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前去劝架,因为一时情绪激动打了陈某某左边脸颊两拳,导致陈某某左耳膜穿孔,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陈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17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20日,刘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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