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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纠集杨某某(已判决)、李希望到双清区**村刘某乙家中二楼找其要债,双方未谈妥,陶某某等三人将刘某乙打伤。犯罪嫌疑人刘某丙见舅舅刘某乙被打伤,便纠集刘某甲(刘某乙哥哥)等人将陶某某等三人堵在一楼,几人持菜刀、钉锤将陶某某等三人围殴致伤。经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9月,刘某乙和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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