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428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3层315号为老(北京)咨询服务中心本人办公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推搡,刘某某将赵某某推倒,致赵某某倒地造成左膝髌骨下缘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4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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