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栋**门**号。于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10月16日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四次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紫云国际小区内,为商业竞争将该小区高层电梯轿厢内张某某订制的亚克力材质开锁广告板破坏,总数合计20块。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亚克力板总价格人民币723.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